檢察機關強化房屋租賃糾紛法律監督 助推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一是租赁助推租赁租金約定不明易引發爭議。部分出租人與承租人對租金的市场條款約定不明,極易引起糾紛。检察机关纠纷监督健康比如,强化最高檢抗訴的房屋法律房屋发展一起房屋租賃糾紛案件中,乙承租甲公司的租赁助推租赁水泥廠廠房,租期5年,市场租賃合同約定在現有生產能力不變的情況下,第一年租賃費410萬元,待新建生產線正式投產時,每年租賃費增加至550萬元。但在約定付款方式時合同則明確,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乙方在交接時首付第一年租賃費410萬元,第一年年底繳納第二年租賃費550萬元,第二年年底繳納第三年租賃費550萬元,直至履行期限屆滿。合同成立後,前三年乙均按照年租金410萬元繳納租賃費。後雙方對租金產生糾紛。甲認為,從第二年起乙每年均應繳納租賃費550萬元。遂訴至法院,請求乙支付第二、第三年欠付租賃費共280萬元,以及第四年租賃費550萬元。法院生效判決支持甲公司訴請,乙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檢察機關認為,在新生產線未建成的情況下,生產能力未發生變化,增加租賃費與交易習慣不符。最終法院支持檢察機關抗訴意見。
在經營性租賃中,部分租金的支付標準與承租人的生產能力或者經營情況掛鉤,如約定按照營業額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合同雙方均需承擔一定的商業風險,在於己不利時,部分出租人主張撤銷或變更約定的租金支付方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比如,檢察機關辦理的一起房屋租賃抗訴案件中,2010年,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由乙公司承租甲公司的商業用房開設大型超市,租期20年。前兩年為固定租金,每年700萬元,從第三年起為抽成租金,標準為乙公司營業額的2.5%。雙方洽談合同階段,乙公司曾向甲公司推介,超市全國連鎖店平均單店年營業額在3億元以上。合同簽訂後,雙方按約履行,前兩年乙公司均支付租金700萬元。2014年1月,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營業額報表,提出按合同抽成,支付當年租金400餘萬元。甲公司訴至法院,以構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為由,請求將抽成租金的約定變更為從第三年開始在前兩年固定租金的基礎上逐年遞增5%。法院判決認定構成重大誤解,並調整為從第三年起固定基本年租金為700萬元。乙公司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檢察機關認為,雙方關於租金的支付方式約定明確,且甲公司作為專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上述約定應為真實意思表示,應駁回甲公司訴請。最終法院支持檢察機關抗訴意見。
二是出租人未有效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被解除。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應當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此為出租人的瑕疵擔保責任,包括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從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來看,部分出租人隱瞞房屋權屬缺陷,出租房屋存在權屬爭議,第三人主張房屋權屬,導致租賃物不能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通過行使合同解除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出租人則麵臨賠償承租人損失的風險。比如,檢察機關辦理的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抗訴案中,甲與陳某簽訂《房屋租賃協議》,將實際占有使用的涉案門麵房出租給陳某,陳某按約定支付租金後開始裝修。乙以其享有涉案門麵房權屬為由,多次強行阻止陳某施工。後陳某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法院生效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陳某申請檢察機關監督。檢察機關抗訴認為,案外人乙阻止陳某施工,導致陳某不能投入經營使用,簽約目的不能實現,陳某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協議》,甲應當賠償陳某損失。法院支持檢察機關抗訴意見。從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來看,司法實踐中,因出租人未有效承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引發的糾紛也不在少數。比如,經營性房屋租賃中,租賃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製無法辦理營業證照,租賃房屋主體結構未經消防驗收合格被查封導致承租人無法經營等;居住性房屋租賃中,租賃物質量不合格,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等,此種情形極易引發糾紛。對此,承租人均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三是承租人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投入大額裝修導致損失。部分經營主體在簽訂及履行房屋租賃合同過程中,未合理預估經營風險、審查房屋是否具備經營條件,盲目投入高額裝修費,在因不具備經營條件等事項導致無法正常經營時,會麵臨損失部分裝修費用的風險。比如,檢察機關辦理的一起房屋租賃糾紛監督案件中,甲公司與乙簽訂《商鋪租賃合同》,約定甲公司將七樓商鋪出租給乙,由乙經營賓館使用,租賃期限10年,按月繳納租金。甲乙簽訂補充協議,約定若甲將六樓商鋪作為經營KTV使用,必須采取減震降噪措施。交付房屋後,乙即投入500餘萬元,對租賃的房屋進行裝修。後經檢測,六樓KTV噪音超標。此後乙仍然正常營業。乙繳付首月租金後未再繳納房租,並起訴解除合同,要求甲公司賠償裝修費用損失。法院認為,乙未合理預估經營風險,甲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KTV噪音,雙方均存在違約行為,判決根據過錯比例分擔裝修費損失。乙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檢察機關未支持。
結合監督辦案,檢察官提示,各類出租人、承租人、市場主體在租賃房屋過程中要增強法治意識,積極采取措施防範潛在交易風險,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一是出租人、承租人在締約時,應預判風險,明確租金支付標準,並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租金支付方式,誠信履約。二是雙方應明確租賃房屋的目的,出租人切實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確保房屋能夠安全正常使用,權屬無爭議,能夠實現合同目的,避免因此造成違約而承擔賠償責任。三是締約前出租人應與承租人充分溝通協商,明確約定是否可以裝修以及合同解除後裝修殘值損失、經營損失等的計算標準、分擔方式等。承租人還應實地考察租賃房屋,避免盲目投入裝修成本造成損失,同時增加維權成本。(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 【編輯:錢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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